1.【問答題】
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2×20年1月1日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為100萬元,甲公司未來年度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甲公司2×20年至2×21年4月20日發(fā)生如下交易或事項:
(1)甲公司于2×20年11月3日收到法院通知,被告知工商銀行已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清償?shù)狡诮杩畋鞠⒑嫌? 000萬元,另支付逾期借款罰息200萬元。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作出判決。對于此項訴訟,甲公司預計除需償還到期借款本息外,有60%的可能性還需支付逾期借款罰息,金額在100萬元至200萬元之間,在此范圍內支付各種金額的可能性相同,另需支付訴訟費15萬元。
(2)因農業(yè)銀行未按合同規(guī)定及時提供貸款,給甲公司造成損失500萬元。甲公司要求農業(yè)銀行賠償損失500萬元,但農業(yè)銀行未予同意,甲公司遂于2×20年11月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農業(yè)銀行賠償損失500萬元。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作出判決。甲公司預計將獲勝訴,可獲得400萬元賠償金的可能性為40%,可獲得500萬元賠償金的可能性為35%。
(3)甲公司某一董事之子為丁公司的總會計師。甲公司與丁公司于2×20年有關交易資料如下(不考慮2×20年其他銷售業(yè)務,并假設售出產品的保修期均未滿):
①甲公司銷售A產品給丁公司,售價為10 000萬元(不含增值稅稅額),產品成本為8 000萬元。按購銷合同約定,甲公司對售出的A產品保修2年。根據(jù)以往經(jīng)驗估計,銷售A產品所發(fā)生的保修費用為該產品銷售額的1%。甲公司2×20年實際發(fā)生的A產品保修人工費用為30萬元,耗用原材料實際成本為20萬元。2×19年12月31日,甲公司已提的A產品保修費用的余額為60萬元。甲公司原材料按實際成本核算。
②甲公司銷售500件B產品給丁公司,單位售價為50萬元(不含增值稅稅額),單位產品成本為35萬元。按購銷合同約定,甲公司對售出的B產品保修1年。根據(jù)以往經(jīng)驗估計,銷售B產品所發(fā)生的保修費用為其銷售額的1.8%。甲公司2×20年實際發(fā)生的B產品保修人工費用為100萬元,耗用原材料為150萬元。至2×19年12月31日,甲公司已提的B產品保修費用的余額為150萬元。
③甲公司銷售一批本年度新研制的C產品給丁公司,售價為800萬元(不含增值稅稅額),產品成本為600萬元。甲公司對售出的C產品提供1年的保修期,1年內產品若存在質量問題,甲公司負責免費修理和更換零部件。甲公司預計發(fā)生的保修費用為銷售C產品售價的2%至3%之間,且該區(qū)間內發(fā)生的可能性相同,2×20年未發(fā)生修理費用。
(4)甲公司于2×20年12月3日收到法院通知,被告知丙公司起訴甲公司侵犯其專利權。丙公司認為,甲公司未經(jīng)其同意,在試銷的新產品中采用了丙公司的專利技術,要求甲公司停止該項新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并一次性支付專利使用費80萬元。甲公司認為其研制、生產和銷售該項新產品并未侵犯丙公司的專利權,遂于12月15日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反訴丙公司侵犯甲公司的知識產權,要求丙公司賠償其損失費200萬元。至12月31日,訴訟尚在進行中,甲公司無法估計可能得到的賠償金和可能支付的賠償金。
(5)甲公司擁有乙公司35%的股份,并為乙公司常年提供最新研制的產品生產技術,乙公司生產產品的80%銷售給甲公司。甲公司為乙公司提供擔保的某項銀行借款10 000萬元于2×20年5月到期。該借款系由乙公司于2×17年5月從銀行借入,甲公司為乙公司此項銀行借款的本息提供60%的擔保。乙公司借入的款項至到期日應償付的本息為11 500萬元。由于乙公司無力償還到期債務,債權銀行于7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及為其提供擔保的甲公司償還借款本息,并支付罰息140萬元。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作出判決,甲公司預計承擔此項債務的可能性為50%。
2×21年3月5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乙公司和甲公司敗訴,甲公司需為乙公司償還借款本息的60%,乙公司和甲公司對該判決不服,于3月15日上訴至二審法院。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前,二審法院尚未作出終審判決,甲公司估計需替乙公司償還借款本息60%的可能性為51%,并且預計替乙公司償還的借款本息不能收回的可能性為80%。
就上述未決訴訟,甲公司在2×20年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了該項未決訴訟的形成原因,但未披露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
(6)其他資料如下:
①除與上述擔保事項相關的支出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不得稅前扣除外,上述預計負債產生的損失不允許在預計時稅前抵扣,只有在損失實際發(fā)生時在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
②甲公司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③甲公司2×20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于2×21年4月20日批準對外報出,實際對外公布日為2×21年4月22日。
④甲公司2×20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于2×21年3月31日完成。
⑤不考慮除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費及其他因素。要求:
(1)指出甲公司2×20年度發(fā)生的上述交易中哪些屬于關聯(lián)方交易(只需指出交易或事項的序號)。
(2)編制甲公司2×20年度發(fā)生的上述交易或事項有關的會計分錄(不考慮銷售業(yè)務、增值稅及其他相關流轉稅費、期末結轉損益類科目的會計分錄)。
(3)計算甲公司2×20年度發(fā)生的上述或有事項對凈利潤的影響金額,并列出計算過程(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4)計算甲公司2×20年12月31日已提產品保修費用的余額,并列出計算過程。
(5)指出甲公司的上述或有事項中,哪些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只需指出交易或事項的序號)。
(6)判斷甲公司就上述第(5)項在2×20年會計報表附注中所作的披露是否合理,并簡要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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